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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时间:2025.07.30 浏览量:152 来源:西青区人社局


天津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一)就业见习补贴

支持对象:被认定的见习基地招用以下人员开展见习活动:1.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3.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24岁失业青年。

支持标准: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2000//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10//月、带教费补贴200//月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9号)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支持对象: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支持标准: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同时缴纳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补贴时间自首次申请补贴当月起计算,最长2年,两年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和险种不予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50号)


(三)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支持对象:企业(含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员工制家政企业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本市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支持标准: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14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于社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发放社保补贴。因被吸纳人员缺勤、事假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低于岗位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发放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8号)


(四)创业房租补贴

支持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1.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 

3.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

4.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5.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

6.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支持标准: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19号)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2.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3.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支持标准:1.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2.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


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对象:

A.个人贷款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业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3.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B.企业贷款

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支持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2号)

 

咨询电话:西青区人社局创业服务科,022-2739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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